(2015)芗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魏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芗刑初字第470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4月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5)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轿车沿芗城区南昌中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九龙城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致小轿车右前侧碰撞与其同向行驶于路右侧的由被害人杨某驾驶的闽E×××××号二轮摩托车,造成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魏某因未发现事故继续往前行驶,于2015年3月11日23时59分许在南昌路鑫荣小区路段碰撞到路中大榕树,造成大榕树防护围栏受损、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魏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5.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证人范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魏某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记录证明,被害人杨某的身份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案发时被告人魏某驾驶的闽D×××××号小轿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单及相关票据复印件,被告人魏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及驾驶证复印件,案发时被害人杨某驾驶的闽E×××××号二轮摩托车的车辆信息单及行驶证复印件,杨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闽诚正所(2015)醇检字第222号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第3506028201502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魏某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5.4mg/100ml,在量刑时予以从重考虑。被告人魏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鉴于被告人魏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立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