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尉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某申请执行巴州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巴州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巴州某公司。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吴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吴某对被执行人巴州某公司享有20266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巴州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宪  科审判员 徐  全  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  文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