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三申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镇安县西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司贵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镇安县西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司贵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三申字第005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镇安县西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中洲,。委托代理人余洋,。委托代理人肖晓博,镇安县永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司贵全,男,汉族。再审申请人镇安县西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康物资公司)因与司贵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中民二终字第00077号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西康物资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之诉是租赁合同纠纷,本应适用合同法,原审法院却认定为商事纠纷,适用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显然错误。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缴纳房屋租金、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涉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与股东会的问题,超出了诉讼请求。另外,贾娜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原审法院却漏列了。被申请人司贵全答辩称:涉案租赁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租赁合同的问题需要用公司法的规定来认定,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贾娜既是公司股东也是收取被申请人房租的经手人,贾娜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本院认为,西康物资公司系1998年由原镇安县物资局股东入股改制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司贵全、夏清、贾娜、谭银瑞、徐关华、毛东升、李秀珍、蒋淑霞、冯桂鹏共九人。2012年12月10日公司董事会成员及股东讨论决定将所收房租用于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金、公司房屋修缮问题,并决定由贾娜收取租金。被申请人司贵全分别于2012年12月10日、2013年10月15日、2014年12月10日三次缴清2006年至2014年房租共47250元,贾娜向其出具了收据,申请人对该事实并不持异议。因此贾娜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西康物资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租金的请求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西康物资公司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镇安县西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小敏代理审判员 姜万慧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