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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李彬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李彬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负责人吕峰。委托代理人董吉辉。委托代理人杨剑波。被告李彬彬,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被告李彬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