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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顺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顺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365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高岩支路渝北名都1幢1-1,组织机构代码:62210185-0。法定代表人李享伟。委托代理人刘臻,重庆市朝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鑫,重庆市朝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顺梅,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顺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