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638号原告:季某,女。被告:张某,男。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远文审 判 员 王先银人民陪审员 钱立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