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诉唐付成等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唐付成,梁荣珍,李曰海,吴振升,梁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435号原告:平原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善亮,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唐付成,男,住平原县。被告:梁荣珍,女,住址同上,系唐付成之妻。委托代理人:唐付成,梁荣珍之夫。被告:李曰海,男,住平原县。被告:吴振升,男,住平原县。被告:梁荣军,男,住平原县。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4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自行和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吴振升在在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庙信用社的914030600011115311316、914030600011115103380、91403600010301610045、914030600011112237481、914030600011113572861、914030600011114495925、914030600011114742483、914030600011114852734、914030600011115526814、914030600011113715487、914030600011114155211账户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圣强代理审判员 王景刚人民陪审员 陈光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候卫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