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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李某,女,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洪某,男,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君审 判 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杨雄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柯琼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