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李某,女,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洪某,男,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君审 判 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杨雄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柯琼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