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段珍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珍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20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段珍飞。被告人段珍飞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移交对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追缴执行。本院于同日��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段珍飞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段珍飞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房产信息查询回执、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财产调查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段珍飞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彪执 行 员 何 贤 鹏执 行 员 张 晨 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 春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