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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38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朱子方,阜南县朱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子方,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9年举行婚礼,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张某乙。由于婚前我对被告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我俩感情始终不好,经常为琐事发生吵闹,特别使人不能容忍的是,被告不明事理,经常限制我,不让我与男同志讲话,只要与男同志讲话,他就胡说乱讲,我多次耐心对他劝说,他不但不听反而对我打骂。我们之间的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余地。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面包车一辆共同分割,共同债务30000元共同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3份,其目的是证明原、被告及其女儿的真实身份。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其目的是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张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并生育一个女儿,也没有大的矛盾,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为:身份证1份,其目的是证明被告的真实身份。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无异议,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9年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张某乙。近来原、被告因感情发生矛盾,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个女儿,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诉讼请求离婚,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人民陪审员  徐振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怀奎(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38民事判决书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与欧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