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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651号原告石家庄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波、XX成,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原告石家庄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账户:XXXXXXXXXXXX)存款1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长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