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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哈斯其鲁诉被告吴拥军、乌东花、吴冬根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斯其鲁,乌东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735-1号原告哈斯其鲁,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邮政局退休干部。被告乌东花,女,1963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斯其鲁诉被告吴拥军、乌东花、吴冬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乌东花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胜利C区24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证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210053**)予以查封。原告以案外人宝乐尔名下的蒙KLG3**号小轿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乌东花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胜利C区24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证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210053**)予以查封;二、对案外人宝乐尔名下的蒙KLG3**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道格日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那 日 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