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亚娟与被告XX峰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娟,XX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民初字第836号原告杨亚娟,女。委托代理人:刘群党,男,内乡县夏馆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峰,男。原告杨亚娟与被告XX峰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亚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群党,被告XX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9年秋天相识,2001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9月12日生育女孩,取名王佳慧;2010年4月23日生育次女,取名王佳贤。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2年我发现被告有网瘾,经常玩到半夜,影响生活。自2008年开始,被告经常酒后对我使用家庭暴力,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各一份,以证实原告身份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及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两个小孩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己承担。被告XX峰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该组证据系政府部门出具,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应当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1999年秋天相识自由恋爱,2001年10月15日在内乡县王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9月12日生育长女,取名王佳慧;2010年4月23日生育次女,取名王佳贤。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其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并分割共有财产。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等原因产生矛盾,没能有效解决,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照准。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原被告所述的财产,包含其父母的份额属家庭共有财产,可待财产厘清后另行处理。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原、被告婚生长女王佳慧已经上学,为了小孩健康成长,以不改变其生活习惯环境为宜,小孩应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女王佳贤年龄尚小为便于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亚娟与被告XX峰离婚。二、原、被告双方婚生长女王佳慧由XX峰抚养。婚生次女王佳贤由杨亚娟抚养。原、被告分别承担其抚养孩子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亚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敏祝审判员 杨吉密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