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吕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陆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4月12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月苹、吕小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间,被告人吕某伙同肖显荣、陈伟光、马哥、阿莲(四人另案处理)、杨林群(已判刑)、韦家莲(已判刑)等七人商量用卖药的手段合伙诈骗他人钱财,并一起乘坐由肖汉云驾驶的车牌号为桂K×××××五菱面包车从玉林市开往百色市。3月14日7时许到达田林县乐里镇后,由韦家莲、陈伟光和阿莲扮作买药者物色被害人,马哥扮作卖药者,杨林群扮作加固药效的医生,被告人吕某和肖显荣负责观望、放风,在田林县乐里镇农贸市场对被害人徐某实施诈骗,骗取徐某5003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除油费、过路费和肖汉云每天100元辛苦费外,其余由被告人吕某等七人平分,每人分得6000多元。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吕某将7000元赃款交到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日将该7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徐某。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间,被告人吕某伙同肖显荣、陈伟光、马哥、阿莲(四人另案处理)、杨林群(已判刑)、韦家莲(已判刑)等七人商量用卖药的手段合伙诈骗他人钱财,并一起乘坐由肖汉云驾驶的车牌号为桂K×××××五菱面包车从玉林市开往百色市。3月14日7时许到达田林县乐里镇后,由韦家莲、陈伟光和阿莲扮作买药者物色被害人,马哥扮作卖药者,杨林群扮作加固药效的医生,被告人吕某和肖显荣负责观望、放风,在田林县乐里镇农贸市场对被害人徐某实施诈骗,骗取徐某5003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除油费、过路费和肖汉云每天100元辛苦费外,其余由被告人吕某等七人平分,每人分得6000多元。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吕某将7000元赃款交到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日将该7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徐某。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4日早上9点钟左右,其走到金田园酒店后面时,遇到一个50多岁的妇女在和一个60多岁的老头谈话,老头说他买了一种医治风湿关节炎及癌症疗效相当好的药。那个50多岁的妇女就与其搭讪,邀约其一起去买老头所买得的药,卖药的是个30多岁的男子,他说他所卖的药叫“红木瓜”价钱是一斤15元,50多岁的妇女买了40元的药,其也跟着买了30元的药。买了药后,其与50多岁的妇女一起走到宝和堂药店下面的菜市场时,遇到一位40多岁的妇女,50多岁的妇女就说那个40多岁的妇女是“杨医生”,50多岁的妇女于是就问“杨医生”刚才她所买的药药效如何,“杨医生”说药是买对了可是还要另一种药来配。50多岁的妇女就把卖药的男子叫过来,“杨医生”要卖药的男子把“五爪金龙”卖给其与50多岁的妇女,卖药的男子说“五爪金龙”一两10000元,只能分一点出来卖,其就答应要买5两的“五爪金龙”。之后其回家拿存折取出50000元,拿到交通局后面的菜市场给那个卖药的男子,卖药的男子给了其一小包用黑色塑料袋装的药,并嘱咐其到家后才能打开看。其到家后打开看是一种像干海星的物体,其感觉有点不对劲,下午其儿子回家后就叫其到派出所报警。2、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证实,2014年3月14日18时许被害人徐某称其被诈骗50000元向乐里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予以立案受理。3、同案人杨林群的陈述证实,2014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其从乐业县赶到百色市与肖显荣等人会面后,第二天一早其与肖显荣、韦家莲、五哥(陈伟光)、二哥(吕某)、马哥、阿莲七人一起坐肖显荣的面包车从百色市到田林县城,开车的是肖显荣的小儿子。到田林县城后,二哥、五哥等几个男的就对大家进行分工。先安排韦家莲、五哥、阿莲负责找被害者,马哥负责卖药,而其则是负责加固证实药效,肖显荣、二哥负责放风、观望。之后五哥与韦家莲就骗取了一个妇女与马哥买药,买好药后,韦家莲带着那个妇女故意在菜市场里碰到其,韦家莲让其看她买的药对不对,其看了药就说对了,在交谈中马哥走过来,其怕被那个妇女怀疑就走了。半个小时之后,肖显荣和二哥就打电话给其说走了,其几人上了面包车往百色方向开,在车上除了给司机每天100元辛苦费,再除去过路费、油费外,其七人每人都分得6800元至7000元不等。4、同案人韦家莲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初的一天,肖显荣打电话给其邀其与他们一起去做“生意”。第二天早上,肖显荣的二儿子开一辆面包车搭载着肖显荣来接其,然后又陆续到各家接人,车上一共有8个人分别是其与肖显荣、杨林群、五哥(陈伟光)、二哥(吕某)、马哥、阿莲及肖显荣的二儿子阿弟。在玉林市肖显荣一人到药行买了约20斤的药后赶往田林县,第二天早上7时许到达田林县城,肖显荣对大家进行分工,杨林群负责冒充医生拉客,马哥负责卖药,其与五哥、阿莲负责搭讪拉客。分工后,其与五哥就在菜市场寻找目标并骗得一个妇女去与马哥买药,买了药后其与那名妇女搭讪,并带着她去问假扮医生的杨林群所买药的药效,杨林群看了药后说药买对了,这种药能治很多癌症,但是还要另一种药来配才断根。于是杨林群就让那个妇女把马哥叫过来,并让马哥卖“五爪金龙”给其与那名妇女,马哥说“五爪金龙”一两10000元可以分卖一些给其与那名妇女,那名妇女同意要买5两,马哥就与那名妇女去取钱。大约半个小时后其回到面包车,马哥把骗得的钱交给肖显荣,除了肖显荣的二儿子每天得120元辛苦费,油费、吃住费另算外,余下七人每人分得了6000多元。5、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有三辆车,第一辆是大货车,车牌号为桂K×××××,第二辆是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牌号为桂K×××××,第三辆是东风风行微型客车,车牌号为KXL8**。五菱宏光面包车的车钥匙平是其父亲肖显荣拿的,其要用时才问其父亲要钥匙。其父亲不会开车,有的时候是其弟弟肖汉云拿来使用。现在这部五菱宏光面包车停在其家里,其从来没有驾驶这辆面包车来过田林县城。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4日,其问其母亲徐某得知,她被两男两女以买、卖医治风湿类的中药为名骗取了50000元。其母亲被骗后,拿出了骗子骗她的两种药给其看,一种所谓的“红木瓜”药像是果类切片而成,颜色为淡红色。另一种所谓的“五爪金龙”药像是海星类,共五只。7、被害人徐某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照片证实,经徐某辨认确认杨林群、韦家莲为诈骗其的人员。8、杨林群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经杨林群辨认确认陈伟光、吕某、肖显荣、韦家莲是参与其诈骗的同伙,肖汉云是驾驶车辆的司机。9、韦家莲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经韦家莲辨认确认杨林群、陈伟光、吕某、肖显荣是参与其诈骗的同伙,肖汉云是驾驶车辆的司机。10、被告人吕某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吕某辨认确认韦家莲、杨林群、肖显荣、陈伟光是参与其诈骗的同伙。11、道路卡口拍摄照片证实,2014年3月14日7时18分,车牌号为桂K×××××面包车经过田林县分水村进城方向。12、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执单证实,被害人徐某于2014年3月14日从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取出50000元。13、药物照片证实,被害人徐某与诈骗人员所购得药物的外形特征。14、扣押清单、财务收据、发还清单证实,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吕某将7000元赃款交到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日将该7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徐某15、执勤经过证实,2015年4月10日,陆川县公安局民警在陆川县汽车总站巡逻时遇到被告人吕某,经盘查为网上在逃人员,公安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1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2014年10月10日,田林县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吕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吕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8、被告人吕某供述,其的绰号叫二哥,2014年3月份的一天,其在陆川县街上碰到五哥,五哥邀约其一起去做“草药生意”。之后的一天早上8点钟左右,五哥他们开着一辆面包车把其带上往百色市方向赶路,到了百色市一个地方吃饭的时候肖显荣与杨林群就给大家分工,五哥、韦家莲、阿莲负责寻找诈骗对象,杨林群负责扮演医生对受害人洗脑让受害人购买报价昂贵的药,马哥负责扮演药贩子,肖显荣负责掌控全局兼放凤,其负责跟随受害人是否回家拿卡取钱,如出现其他状况就及时向马哥报告。吃饭后大家到一个旅馆住下,第二天一早往田林县赶,约早上8点钟到达田林县城后,大家就按分工进行工作。不久见五哥、韦家莲、阿莲他们带一个约60岁的阿婆与马哥买药,过了几分钟他们又带那个阿婆故意巧遇杨林群扮演的医生,经过杨林群洗脑那个阿婆上钩要买报价昂贵的药。其就尾随那个阿婆回家取钱,那个阿婆回家后一个人出来到银行取钱,待那个阿婆从银行出来后其就电话通知马哥,直到那个阿婆找到马哥其才回到面包车。10分钟后,大家都回到面包车并开车离开田林县城,车子开到高速公路上时,肖显荣说一共骗得50000元要分钱,在扣除油费、伙食费、住宿费、过路费、司机劳务费以外,其他人每人分得7000元。以上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符并能相互印证,提取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和采用。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5003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与其他同伙在作案时有不同的分工,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某犯罪后自愿认罪,退出7000元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黄海福代理审判员赵国秀人民陪审员罗艳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邓金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