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某某已履行完毕本院(2015)花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花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宗审 判 员 田东林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发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