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宏锋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宏锋,吴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127号申请人曾宏锋,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晓明,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曾宏锋因与被申请人吴晓明驾驶的川A0Q3**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晓明驾驶的川A0Q3**号车辆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曾宏锋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 石 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