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施某与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53号原告:施某,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阚某,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施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