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季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宇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正南小区建行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楼11幢403室。法定代表人侯宏庆,总经理。被告季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宇林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获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