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石莲与许振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石莲,许振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65号原告梁石莲,女,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海丰县人,现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陈贤井、叶国志,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振伦,男,1952年1月27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石莲诉被告许振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石莲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石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人民币1006元,减半收取,计款5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泽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