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3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尹红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尹红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683号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大门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杜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慧芳,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红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红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