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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东莞市莞城心连心婚姻介绍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东莞市莞城心连心婚姻介绍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曹晓丽。被告东莞市莞城心连心婚姻介绍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城大道**号骏达商业中心***号。经营者蓝留。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诉被告东莞市莞城心连心婚姻介绍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莞城心连心婚姻介绍所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 判 长  朱丽斯代理审判员  石贞贞人民陪审员  赵铁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艳媚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