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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沧县天利铸造厂与天津天一立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天利铸造厂,天津天一立阀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690号原告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住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张官屯乡陈敬庄村。负责人姜建忠,厂长。委托代理人姜建民,该厂职工。委托代理人贾培臣,该厂职工。被告天津天一立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天一立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义和庄村(渤海阀门东侧),注册号120112000029715。法定代表人裴玉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诉被告天天津天一立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撤回对被告天津天一立阀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春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冬月速录员  郑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