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德香、张祖连与朱洪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何德香,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祖连,农民。被执行人朱洪兴,农民。申请执行人何德香、张祖连与被执行人朱洪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何德香、张祖连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鄂襄阳中支监字第000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指定南漳县人民法院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洪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德香、张祖连经济损失17589.50元。朱洪兴除已赔偿6000元外(朱洪兴犯罪后,有关部门将其部分财产处理后得款6000元用于安葬死者张明华)下欠11589.50元没有赔付。被执行人朱洪兴已于2015年3月10日因病死亡,其遗留下的部分财产也被南漳县长坪镇龙凤村作了处理,现朱洪兴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先元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远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