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大连金航船机有限公司与STX(大连)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STX(大连)发动机有限公司,大连金航船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STX(大连)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兴港路321号。法定代表人:朴永睦,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张德才,管理人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涛,管理人的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金航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国防路164号。法定代表人:王方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东,辽宁哲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STX(大连)发动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金航船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STX(大连)发动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STX(大连)发动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STX(大连)发动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538元(上诉人已预交)免予收取,退回上诉人STX(大连)发动机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林代理审判员 孙文英代理审判员 季震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