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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与意本阀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意本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0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意本阀门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意本阀门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号、浙K×××××号、浙K×××××号、浙K×××××号货车、浙K×××××号、浙K×××××号汽车(查封价值:65548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三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虞亦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