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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尹某甲与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63号原告尹某甲。被告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与被告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