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尹某甲与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63号原告尹某甲。被告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与被告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