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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业亮与侯正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业亮,侯正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530号原告陈业亮,农民。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振宇,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正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业亮与被告侯正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业亮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欠条中借款2,600元、饭费200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亮撤回对欠条中借款2,600元、饭费200元的起诉。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勾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