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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伟勇与周荣海、陈芳、刘君勇、朱建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勇,周荣海、陈芳、刘君勇、朱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05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勇被执行人周荣海、陈芳、刘君勇、朱建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荣海所有的浙K×××××号、陈芳所有的浙K×××××号汽车(查封价值: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三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虞亦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