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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27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与北京星辉华美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北京星辉华美建材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7520号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星辉华美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北路酒仙桥建材装饰市场X7。经营者郭素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辉华美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雅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