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司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司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以考虑到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愿意再给被告一个机会,期待被告能回来共筑美好家庭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朝勇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