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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某与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梅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109号原告:蔡某。被告: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议处理房屋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原告未预交。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谦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