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凤执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吴正才,章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凤执字第00029-1号申请执行人陈芳。委托代理人戴益彬。被执行人吴正才。被执行人章梅珍。陈芳与吴正才、章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张凤民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吴正才、章梅珍归还陈芳诉讼借款30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2、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吴正才、章梅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正才、章梅珍的存款及资产状况,未发现其财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30883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凤民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晓雯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5)张凤执字第00029-1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陈芳与吴正才、章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正才、章梅珍拒不履行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凤民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芳借款30883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正才(男,5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2×××18)、章梅珍(女,47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2×××2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