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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文强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强,江苏建工第三建筑责任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646-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强。被执行人江苏建工第三建筑责任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57号紫馨苑门楼3层第1间。法定代表人:曾顺添。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文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工第三建筑责任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5)46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文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建工第三建筑责任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支行开设的帐户********************中的银行存款45575元(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二、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5)467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段小林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纯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