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46号原告夏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7月17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丛紫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