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淅川县枫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淅川县枫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枫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法定代表人徐枫林,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薛学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瀍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四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0002559216504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693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