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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于福军与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福军,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于福军,男,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福军与被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将执行款项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顺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