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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清贵与徐景芝、张洪宇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清贵,徐景芝,张洪宇,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6-1号原告王清贵。被告徐景芝。被告张洪宇。被告刘红。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0号原告王清贵与被告徐景芝、张洪宇、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刘红名下的证号为00XXX58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红名下的证号为00XXX58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