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桐执民字第1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忠根与范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根,范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杭桐执民字第1254-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根。被执行人范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浙杭商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范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国强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忠根案款96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范国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范国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子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