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复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叶与徐建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复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何叶,男,汉族,1976年1月2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徐建芳,女,汉族,1977年8月15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山法院作出的(2011)金民三(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年3月6日,我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法由审判长宋凤杰、审判员李文华、审判员潘永华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886.53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1)金民三(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潘永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见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