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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外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东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河北东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外初字第62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鑫。委托代理人章韵燕、沈宇锋,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东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河北东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既未在本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履行原告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