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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闫公任解除工资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夏执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顾涛,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夏邑县。被执行人闫公任,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夏法执字第25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闫公任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直至全部履行义务时止。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闫公任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谭 清审判员  孙延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