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文斌与黄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斌,黄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86-1号申请执行人:黄文斌(又名黄文兵),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执行人:黄文胜,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申请执行人黄文斌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文胜向申请执行人黄文斌支付借款378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黄文胜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文胜及其妻子贺清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文胜及其妻子贺清平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