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昆山东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胡丽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东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胡丽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昆山东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新浦村。法定代表人古赞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洲,江苏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珍珍,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东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丽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东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东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