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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金明镜与戴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镜,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2309号原告金明镜,男,37岁,汉族,个体,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戴山,男,5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明镜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诉讼费收取20.00元。审判员白万书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佟德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