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谭高华与唐锡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高华,唐锡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谭高华,农民。被执行人唐锡智,农民。申请执行人文忠平与被执行人唐锡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株县法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唐锡智在2010年7月31前赔偿文忠平4000元经济损失。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唐锡智未按调解书书内容履行义务,文忠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21日谭高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0)株县法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当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旭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