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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行辖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桂香诉肥城市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确认案行政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行辖字第121号原告王桂香诉被告肥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肥城市仪阳镇百忍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杨兆亮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确认一案,肥城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