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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卫申请执行魏磊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魏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张卫,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魏磊磊,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与被执行人魏磊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平执字第1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国勇审 判 员  赵 丽代理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