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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卢林太、高爱霞与陇县电力局、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林太,高爱霞,陇县电力局,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卢林太,男,生于1968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高爱霞,女,生于1969年4月22日。被执行人陇县电力局。法定代表人林小康,任局长。被执行人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天赐,任村主任。卢林太、高爱霞与陇县电力局、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陇县电力局、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村民委员会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陇县电力局限期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村民委员会限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697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4316元。被执行人陇县电力局、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均自觉履行了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义务,申请人领取案件款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