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XX、吴宏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吴宏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938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吴宏标,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吴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宏标归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获悉,被执行人吴宏标的财产已由另案进行拍卖程序,拍卖得款1511万元,已分配完毕。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XX在半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吴宏标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宏标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9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