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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培同与杨阳、杨道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培同,杨阳,杨道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827号申请执行人:吴培同,农民。被执行人:杨阳,农民。.被执行人:杨道柱,农民。吴培同与杨阳、杨道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凤民二初字003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00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乃 军审 判 员 胡 之 水审 判 员 卞 文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 来源:百度搜索“”